2005年4月21日
2015年4月21日
2005年1月1日
2015年1月1日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国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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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必须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公共资金纳入个人银行账户;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A、2005年4月21日B、2015年4月21日C、2005年1月1日D、2015年1月1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宗教事务部门应及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参加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如何处理?
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A、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B、宗教营业场所登记证C、宗教寺庙登记证D、宗教管理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