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指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告成立,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即使当事人间的原因关系消灭或变更,票据行为仍有效。票据的相对抗辩,又称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原因关系或其他法定事由提出的抗辩。票据为无因证券,而相对抗辩原因为票据的基础关系或法律规定的事由,所以相对抗辩只限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进行,一旦票据流转到他人,抗辩原因随之消灭,票据债务人即不得行使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甲公司欠乙银行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进行还款。乙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