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C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67条、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收货后15日内付款,即约定了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甲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公司应享有不安抗辩权,并在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