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某商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来事务所向税务师反映,上个月他们公司在购销业务中,分别从购货

题目
问答题
2013年6月5日,某商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来事务所向税务师反映,上个月他们公司在购销业务中,分别从购货单位和供货厂家收取“返还利润” 70200元和50000元。对这两笔“返还利润”的税务处理,公司财务人员有着不同的意见。问:这两种情况下收取的返利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处理方法是否一样?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该公司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处理方法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将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702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70200÷(1+17%)=6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
(2)该公司从供货厂家取得的返利,是因为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冲减2013年5月份的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50000÷(1+17%)×17%=7264.96(元),企业获取返利的来源不同,税收处理方法也有区别。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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