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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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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公司的是施工许可证在4月30日前取得,分包合同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商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为()。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C、《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D、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个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签订合同,可以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在4月30日已经开工,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计税办法,如果承包合同选择了一般计税,分包合同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这个需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判断选择什么方式更有理且有利;但是一旦承包合同选择了简易计税,分包合同只能选择简易计税,如果因为决策失误导致分包按照一般计税进行结算,将会造成分包成本大幅度上升。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016年5月1日前签订并开工建设,分包合同5月1日后签订,分包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