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抢劫罪
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抢劫罪(既遂)和盗窃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不再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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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凌晨两点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 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 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 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用人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超市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岗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超市和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李某的用人单位是()。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超市
共用题干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超市于是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李某的用人单位是()。A:甲公司B:乙企业C:丙公司D:超市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岗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超市和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超市在()岗位上使用李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临时性工作 B.辅助性工作 C.主营业务工作 D.替代性工作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岗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超市和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关于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超市可以因决定提前解散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B.超市可以因甲公司拒绝承担出资责任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C.超市可以因乙企业收回场地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D.超市可以自行决定将李某退回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