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的行为有效
甲的债务转移生效,不影响丙的保证责任承担
甲的债务发生转移,丙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如丙对该债务转移不知情,则就转移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签订总价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缴纳10万元定金,货到付款;如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甲如约交付了定金。合同履行中,乙不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双方解除合同,则乙最多向甲支付()万元。A、15B、20C、25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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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总价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缴纳10万元定金,货到付款;如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甲如约交付了定金。合同履行中,乙不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双方解除合同,则乙最多向甲支付( )万元。A.15 B.20 C.25 D.30
甲、乙订立100吨铜材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交付100吨铜材,货款为120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该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了丙而无法向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乙向法院起诉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乙的利益又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返还定金20万元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乙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货款。合同还约定了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给甲公司造成3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最多支付10万元B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最多支付9万元C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最多支付8万元D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最多支付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