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可以对说明书提出修改
修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计算
修改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专利合作条约》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证书等B、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只能获得发明专利保护C、《专利合作条约》中所述及的“受理局”,是指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D、经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决定,申请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但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也可以提出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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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修改的机会。以下有关该修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可以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B、可以对说明书提出修改C、修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计算D、修改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几次在规定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的机会()。A、1次B、2次C、3次D、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不能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
修改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提出的,在修改说明上方应当注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修改”的字样。
如果申请人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过修改并且希望这些修改被考虑,则申请人最好应当()。A、将修改的副本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一起提出B、只提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C、只提出修改的副本D、先提出修改副本后再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
在国际阶段虽然提出过,但是由于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而未被国际局接受的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再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