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
8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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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办法确定()A、一个公历年度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B、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C、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D、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A、200B、250C、500D、550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500万元B、800万元C、1000万元D、2000万元
根据现有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2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A、50万元B、8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
营改增试点地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A、50B、80C、100D、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