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是如何协调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问题的?

题目
问答题
税收协定是如何协调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问题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跨国劳务所得通常被区分为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和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也适用不同的原则。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国际上普遍采用“固定基地原则”,类似于对跨国营业利润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该原则显然过多地限制了所得来源地国一方的权益,因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反对。于是,联合国范本在此基础上规定,非居民即使在来源地境内未设有固定基地,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来源地国仍然有权征税,从而放宽了对所得来源地国征税权的限制。对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各国税收协定的实践一致,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只有在同时具备三项规定条件时,才由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对于受雇于从事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上的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受雇于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上的人员的劳务报酬,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公在经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征税。对有关特定人员(跨国担任董事会职务人员、表演家、运动员等)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税收协定也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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