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

题目
单选题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

(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

(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

(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斡旋受贿。我国刑法中斡旋受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斡旋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自身的职务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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