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下列企业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为限额扣除的有( )。A.化妆品销售企业 B.医药制造企业 C.酒类制造企业 D.烟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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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以后年度结转。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A、化妆品制造B、医药制造C、饮料制造D、酒类制造E、卷烟制造
企业2010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有()。A、化妆品制造企业B、医药制造企业C、饮料制造企业D、酒类制造企业E、卷烟制造企业
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A、化妆品制造与销售B、护肤品制造与销售C、医药制造D、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的有()。A、化妆品制造B、化妆品销售C、医药制造D、饮料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