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B.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C.合伙企业的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 D.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E.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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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财产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利益和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C、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一律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B、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C、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D、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关普通合伙人的下列各项中,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下列哪些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A、合伙人的出资B、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C、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财产D、合伙企业租用的设备
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丙能否以劳务出资?若可以,劳务出资应如何进行评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