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 (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题目

材料1: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 (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材料2:某校一学生在学习上比较懒惰,从不按时完成作业,也不爱参加各种活动。任课教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他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该生思想压力很大,整天郁郁寡欢,后来换上精神分裂症。学校因此劝其退学。 结合材料1,谈谈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学校侵犯了学生人身权中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和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学校又侵犯了该学生的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案例中,学校个别教师当众多次侮辱该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仔”,这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由此而导致他患上精神分裂症,又是对他身心健康权的侵犯。学校把学生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对他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中的学校以各种理由,企图剥夺该名学生接受适当的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对他受教育权的侵犯。
更多“材料1: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 (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