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成员为保护幼稚产业,可以实施数量限制措施,其他成员不得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员可根据豁免条款,申请免除某项或某些义务。成员在获准豁免后,应与受影响的成员磋商,以弥补豁免造成的损失。如磋商未果,受影响的成员不得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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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表现在:()A、组织机构的正式性B、管辖范围的广泛性C、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D、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1994的哪些原则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关税减让原则D、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A、采取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B、实施出口实绩的投资措施C、开展技术转让的投资措施D、采取不符合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世贸组织的成员方,具有下列权利()A、享受各成员方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B、享受各成员方取消或减少数量限制和其它限制的贸易便利C、采取“豁免”与紧急行动D、遵循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取消数量限制条款,要求成员不得对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费用以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包括()。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B、《服务贸易总协定》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D、《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E、诸边贸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