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部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题目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部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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