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因买方转售、处臵或使用被估货物获得收益本身并不构成海关拒绝接受其成交价格的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此项收益是否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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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买方转售、处臵或使用被估货物获得收益本身并不构成海关拒绝接受其成交价格的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此项收益是否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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