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经审查()提出的方式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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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方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界定为重要投诉()A、县级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督办的客户投诉事件B、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外的地市媒体关注或介入的投诉事件C、客户表示将向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新闻媒体、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反映,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D、客户集体投诉事件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A、经审查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决定不允许撤回投诉B、经审查未发现违法情形的,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发现违法,后续依法查处)C、终止投诉处理程序D、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哪些内容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A、投诉处理结果B、质疑答复C、投诉书D、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A、经审查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决定不允许撤回投诉B、经审查未发现违法情形的,终止投诉处理程序C、终止投诉处理程序D、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