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题目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1)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2)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3)超过封顶线以上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6%,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4)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乙类范围的,另需个人承担一部分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