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首部地方立法,《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于201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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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首部地方立法,《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于2017年12月26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起实施。

  • A、2018年1月1日
  • B、2018年10月1日
  • C、2018年6月1日
  • D、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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