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在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A、 符合法人条件B、 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C、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D、 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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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在认定后十日内,报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A.六十B.十C.九十D.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