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在进行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时,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负责本 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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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期间,森检机构应对其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引种单位(个人)对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进行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种苗繁育基地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性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或()做详细调查。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或()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对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