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3号文件第七条,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要求,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均为从事贸易的企业,且进入名录的A类企业。但对于不从事货物贸易,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是否意味没有办法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
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外主办企业A、境内成员企业B、境外成员企业C、境内集团企业D、境外集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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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银行是否可以为异地企业开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账户?()A、可以,但跨国集团的资金池主办企业需在广东省内B、不可以C、广东省内跨国集团的资金池主办企业不在广东省内,但对应的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可以开立在广东省内结算银行D、可以,但资金池成员企业必须有广东省内的企业
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内主办企业
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款,下列哪个情况不可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收汇B、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退汇收入C、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D、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收款
以下可办理90天以上货物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有()A、A类企业B、B类企业C、A类和B类企业D、A类、B类和C类企业
全国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对参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要求是()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B、经营时间1年以上C、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D、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E、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F、跨国企业集团金融企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