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承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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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可以指定()家成员公司作为丰办企业。A、1家B、2家C、3家D、不限
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由外汇局核准后经金融机构办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项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A、货物贸易B、经常项目C、服务贸易D、经常项日和资本项日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A、国内外汇资金主帐户B、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C、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D、外债专户
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可以开立()账户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管理。A、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B、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C、离岸账户D、非居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