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称定的质量差异不超过规定的范围叫做()。
《中国药典》二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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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规定恒重是指()A、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1mg以下的重量B、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2mg以下的重量C、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D、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4mg以下的重量E、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5mg以下的重量
下列有关灼烧容器的叙述中,错误的是()。A、灼烧容器在灼烧沉淀物之前或之后,必须恒重B、恒重至少要灼烧两次,两次恒重一致才算恒重C、灼烧后称重时,冷却时间一致,恒重才有效D、灼烧玻璃砂芯滤器的时间短些
恒重时两次灼烧后的质量相差应不超过O.2~O.4mg。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样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A、0.03mgB、0.3mgC、0.5mgD、3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