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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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如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和查验工具,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赋予的职责。
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也必须签注。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中注明。A、查验记录表B、书面说明C、计算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