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其7岁的幼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甲急需一笔钱,遂将该保险合同质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有关该保险合同和质押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为其兄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4年,保费已缴清。三年后其兄因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甲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对此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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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妻子乙投保了以其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子小甲为受益人。甲投保时并未征得乙同意,但在后来保险公司回访时,乙称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已知情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2017年甲与乙离婚,小甲由乙抚养。2017年12月,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乙与小甲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甲所有B.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小甲的继承人C.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乙的继承人D.因投保时未征得乙同意,故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因此父母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因此父母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徐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徐某丈夫对此并不知情,该保险合同()。A、有效B、可撤销C、无效D、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