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结构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专设引下线,来满足GB50057-2010第4.5.6条要求的10根引下线的要求?
建筑物可利用基础内()作为接地体,利用外缘柱内外侧两根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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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关于建筑柱说法错误的是()A、可以使用建筑柱围绕结构柱创建柱框外围模型,并将其用于装饰应用B、如果连接墙和建筑柱,并且墙具有定义的粗略比例填充样式,则连接后的柱也会采用此填充样式C、墙的复合层包络建筑柱,也适用于结构柱D、通过选择轴线或墙放置柱时将会对齐柱
建筑柱与结构柱的关系是()A、建筑柱可以拾取结构柱生成B、结构柱可以拾取建筑柱生成C、建筑柱不可以和结构柱同时生成D、结构柱不可以与建筑柱重合
在色谱分析中,可利用色谱流出曲线上的峰高或峰面积来进行()A、定量分析B、定性分析C、评价柱效D、结构分析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根据新版防雷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是应当把所有垂直支柱作为引下线还是只要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要求即可?(《建筑电气》杂志2012第一期P13林维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为引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