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时,宜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根据《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时,宜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A、10%B、20%C、30%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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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时,每根柱下承台抽检的桩数不应少于()根。A、1B、2C、3D、5
当采用低应变、高应变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继续扩大抽检.。A、5%B、10%C、20%D、15%
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A、低应变法;B、高应变法;C、钻芯法;D、声波透射法。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低应变法抽检桩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且不得少于()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桩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20%且不少于()根。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抽检数量时,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承台的抽检数不得少于()根
完整性检测中发现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时,宜扩大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