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外加剂的每一批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本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
每一批号外加剂取样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的外加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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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要求,在同一编号外加剂中随机抽取1kg样品,混合均匀,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个月,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A、1B、3C、5D、8
外加剂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应按一个批量计。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单位应按批号密封保存外加剂试样至少半年。
混凝土外加剂见证取样送检时,样品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为检验样,另一份为封存样保存半年。
所有混凝土外加剂,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规定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
水泥混合样是从一个编号内取得的全部水泥份样,经过充分混匀后制得得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