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于2010年12月颁布了(),明确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登记标识基本规则、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单位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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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登记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A、特殊标识B、警示标识C、警示标志D、特殊标志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以下哪些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A、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B、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C、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D、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
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应当销毁,包括()。A、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B、烟花爆竹、爆炸性原材料C、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的民用爆炸物品D、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外表面登记标识的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可以使用中文简称或公安部编发的代号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