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时不需要通知质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出质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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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可以不通知质权人。
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A、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B、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C、应收账款的描述D、登记期限
征信中心应按照()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A、出质人B、其他利害关系人C、质权人D、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