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0%,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2015年4月8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C、海关总署D、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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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非金融机构从港澳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0%,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根据()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广东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A、国务院B、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