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自2009年1月1日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商业保险;B、企业年金;C、福利费;D、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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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合理的工资薪金的14%内准予扣除。
按照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A、4%B、6%C、10%D、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职工福利费,说法正确的有()。 A、小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非货币性集体福利B、小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C、小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D、小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包括()。A、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B、实际发生的超税法扣除标准额的业务招待费C、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D、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