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具有“追及力”是指:无论抵押物辗转流转到谁的手中,抵押权人都有权向该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主张就抵押物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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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进行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进行了登记的,则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进行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进行了登记的,则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合同订立先后清偿;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C、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D、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包括:()A、抵押权的保全B、处分抵押物的权利C、优先受偿权D、占有权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A、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而不是与、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B、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执行时,抵押权优先实现。C、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同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从而取得抵押物的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这时抵押权人必须同意。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变现所得优先受偿,这种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包括()A、存款的利息B、出租人有权获得的租金C、树木结的果实D、牲畜产生的幼畜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变现所得优先受偿,这种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