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后,质权即设立,无需进行登记公示,但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如以应收帐款债权质押的,质押合同自应收帐款在人行征信中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使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之日起生效A、合同签订B、质押登记C、权利凭证交付D、主债权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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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出质。A、汇票、支票、本票B、债券、存款单C、仓单、提单D、应收账款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出质,包括()A、汇票、本票、支票B、债券、存款单C、仓单、提单D、应收账款E、不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与现行《担保法》相比,对出质的权利范围有所扩大,下列()是增加的权利。A、汇票、支票、本票B、债券、存款单C、仓单、提单D、应收账款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自质物交付农商银行占管之日起质权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权利种类不包括()。A、汇票、支票、本票B、债券、存款单C、仓单、提单D、基金份额、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