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 A.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B.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D.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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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新举措。其内容是:(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五条举措称之为( ) A.“五个绝对禁止” B.《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 C.《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D.“五条禁令”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 A.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B.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C.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D.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 A.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B.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C.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D.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列举了七十余种禁止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其所禁止违反的纪律可以概括为( )。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执法执勤纪律 D.内务纪律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 A.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但必须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B.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C.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D.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A、开除B、降级或者撤职C、严重警告D、记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