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对符合听证法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告知后()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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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A、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B、行政处罚决定时C、行政处罚决定之前D、行政处罚决定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