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S县公安局报

题目

201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S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S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2009年以来就非法同居,吴要高带其私奔,高因已有妻子、子女而予以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S县局决定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S县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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