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公开为例外、不公开为常态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利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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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轻、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法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