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技术标准有平均路面亮度(照度)、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
人行道照明和非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A、路面平均照度B、路面最小照度C、垂直照度D、半柱面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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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根据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级、夜间路面实时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量、车速、环境亮度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时段需要达到的照明水平,通过智能控制方式,调节路面照度或亮度。但经过调节后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lx,支路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lx。
路面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是道路照明的评价指标。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
隧道现场照明检测的主要内容()A、光强B、路面照度C、路面亮度D、眩光
交会区照明的评价值指标为()。A、路面平均照度B、路面最小照度C、路面照度均匀度D、路面垂直照度E、炫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