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 )A.中止履行其义务B.解除合同C.中止履行其义务或解除合同D.中止履行其义务,若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不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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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下列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中不包括的是()原则。A、适当履行B、协作履行C、公平履行D、情事变更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权利。A、后给付义务;先给付人;后给付B、先给付义务;后付给人;先给付C、先给付义务;其他债务人;先给付D、后给付义务;其他债务人;后给付
非因债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可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以下关于第三人负担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律严禁合同当事人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为他人设定义务B、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C、债务人的责任为代为履行责任,而非损害赔偿责任D、债务人负有使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若第三人不为给付,债务人即未完成其义务
()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风险。A、市场风险B、信用风险C、流动性风险D、声誉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