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的“上帝之法”在具体含义上是指()。
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四个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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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斯丁看来,在所有的法律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是()。A、实在法B、实在道德C、上帝之法D、神法
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说的法律包括的含义有()A、上帝之法B、神谕之法C、实在法D、实在道德E、比喻性的法律
奥斯丁认为所谓的法律的含义有()A、上帝之法B、实在法C、自然法D、实在道德E、比喻性的法律
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
奥斯丁的“上帝之法”在具体含义上是指()。A、功利主义(避苦求乐)B、主权者的命令C、程序的自然法D、永恒法
奥斯丁认为通常的法律具有的含义包括()。A、上帝之法B、实在法C、实在道德D、比喻性的法律E、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