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规定,围涂面积在七十公顷(岛屿地区三十公顷)以上、三百公顷(岛屿地区一百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跨县(市、区)的项目,由()滩涂围垦部门审批。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A、《浙江钱塘江管理条例》B、《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C、《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D、《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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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开工外,应自批准之日起()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建设的,由滩涂围垦部门收回滩涂围垦许可证。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
防洪法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可以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河口两岸跨河、临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含()内容。A、生态流量B、滩涂围垦C、河道采砂D、涌潮影响
滩涂围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围垦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由投资建设单位按规划组织实施。在围垦区内进行耕地开发的,可按围垦区开发形成的耕地面积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具体办法由()规定。A、中央政府B、省人民政府C、市人民政府D、县人民政府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