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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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许可,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A、自然人B、法人C、其他经济组织D、学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纳税担保书须经()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A、纳税保证人B、纳税人C、税务机关D、纳税人、纳税保证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B、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C、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D、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