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政策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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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的老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司局级的政治、生活待遇。A、行政十四级以上B、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C、“文革”前即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含副县处级)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D、事业单位的非国家行政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对吗?
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县处级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有哪些?
中央规定,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