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军分区和军队建制内的县(市)人民武装部,实行的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制度
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是所在省、地区(市)、县(区)党委的军事部门和政府的兵役机关,归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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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按城市(省会城市)设立的军队组织的()A、军分区B、警备区C、卫戍区D、省军区
每年第一季度进行民兵整组,由上级军事机关进行抽点。省军区抽查县的比例不低于()军分区对所属县人民武装部的正作逐一进行检查,并抽查不低于15%的基层单位。A、10%B、15%C、20%D、25%
动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审批,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武装部报军分区备案。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中央军委批准。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A、人民武装部B、公安机关C、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