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必要时可以复检。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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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按哪些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凡北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向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提出()。
北京市调出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7日内,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文件,向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报检。
北京市的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调入北京市的农业植物、农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发现带有()的,应按《条例》和有关规定,与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