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东京公约安排的“第一降落地国——飞经国——飞机登记国”优先管辖顺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航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
依东京公约规定,为保证降落地国行使刑事管辖权,赋予航空器机长的义务有:()A、征得飞机登记国的同意,将机上所载犯罪嫌疑人移交降落地国当局B、机长应在实际可能的条件下,尽快地将机上载有依第6条规定予以看管的人的案由与情况,在航空器于一国降落前,通知该国当局。C、尽快地在降落前将送交犯罪嫌疑人的意思与案由通知该国主管当局。D、对严重犯罪者,机长应向降落地国当局提供他依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掌握的证据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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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飞行中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如机长认为该犯罪行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属于严重的罪行,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东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东京公约》规定,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器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作为整个公约的核心内容,《东京公约》第3条没有确立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
依东京公约规定,为保证降落地国行使刑事管辖权,赋子航空器机长的义务有:()A、征得飞机登记国的同意,将机上所载犯罪嫌疑人移交降落地国当局B、机长应该在实际可能的条件下,尽快地将机上依法予以看管的人的案由与情况,飞机降落前,通知降落地国当局C、尽快地在降落前将送交犯罪嫌疑人的意思与案由通知该国主管当局D、对严重犯罪者,机长应向降落地国当局提供依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掌握的证据与材料
1963年《东京公约》合理排定了“第一降落地国—飞经国—飞机登记国”的优先管辖顺序。
()可以对空中劫持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A、飞机登记国B、罪行发生国C、罪犯发现国D、载有罪犯的飞机降落国